租金代收代付惹纠纷
2011年5月,于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将自己的房屋以月租金2500元的标准出租一年。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代收代付,即由中介公司收取租户房租,再向于某支付房租。合同签订当日,中介公司将三个月租金和一个月押金给付于某。
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将房屋以每月2700元出租给饶某。此后,直至租期结束,中介公司一直未给予于某剩余租期的租金。于某找到租户饶某,并要求其给付租金,但饶某以与于某未签有租赁协议且已将全部房租给付中介公司为由,不同意再支付租金。对此,于某将中介公司及饶某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中介公司给付剩余租金,饶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于某支付拖欠的房租,驳回于某要求饶某连带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作为房屋出租委托方,业主最关心的便是能否按时足额收到租金。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中介公司违约现象比较普遍。为挣取更多佣金,中介公司经常拒付或延付租金。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为出租委托方,签约时应尽量选择租赁双方自行划转租金的支付方式,而不是选择代收代付方式,因为后种支付方式不仅给予中介公司加价出租、拆改房屋出租等赚取差价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还给中介公司拒付、延付租金留下可乘之机,使出租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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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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