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不退保证金 法院判令双方各担责50%

  发布时间:2021-01-07 16:33:59 点击数:
导读:租赁合同到期不退保证金法院判令双方各担责50%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13891.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租赁某商场内3间场馆,租赁期限为201911日至20191231日,履约保证金为27783元。租赁期满前三个月,甲公司必须明确书面告知乙公司是否需要续租或撤场。若决定撤场,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明确告知乙公司,否则由此给乙公司带来损失,由甲公司承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续租条件,则默认双方同意自动续约壹年。

20191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27783元。201991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续约流程》,其中约定,在2019917日前未提交撤场申请的商户,视为同意续签政策自动续签,本合同季履约保证金将作为续签定金;同意续签的商户在续签确认单上签字确认,2019108日起开始签正式合同。甲公司在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续约流程》,同时拟定于20199月完成相关场地续租工作,但一直未提交撤场申请。2019123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处撤场。20201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甲公司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后甲公司因要求乙公司退履约保证金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甲公司在收到被告发送的《续约流程》后,仍未向被告提交书面撤场申请,应视为同意续签,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续签定金。但本案中甲公司未在续签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双方也未签订正式合同。被告对原告的续约属于合理期待,但原告未向被告书面申请期满撤场,造成被告可期待利息的损失,故法院酌定被告退回原告一半履约保证金138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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