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6/27 16:19:24 点击数:
导读:国税函[2002]6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
国税函[2002]6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 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 (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10日 |
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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