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故意隐瞒 合同被判决撤销

  发布时间:2007/7/28 9:30:51 点击数:
导读:市一中院民四庭近日终审审结了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上诉金边等人商品房买卖纠纷三十余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与金边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
   市一中院民四庭近日终审审结了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上诉金边等人商品房买卖纠纷三十余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与金边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应当在2004年10月26日前交付质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逾期不超过60日的,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承担已收房款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同时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应支付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的违约金。金边等人按约交纳了房款。2005年4月20日,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甲方)与金边(乙方)等人又签订《接房备忘录》约定:乙方自愿接房,就违约交房予以谅解认可;就延期交房甲方以减免物管费12个月作为赔偿。另查明,该楼盘于2005年5月19日通过消防验收,2005年7月13日通过规划验收,《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记载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05年8月17日。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与金边等人签订《接房备忘录》时,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已存在逾期交房行为,但其仍隐瞒该房尚未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的情况,使金边等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订立了《接房备忘录》,损害了金边等人的权益。因此金边等人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内起诉要求撤销该《接房备忘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同时双方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将回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上,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承担从交房的最后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接房备忘录》是在双方支付平等对价的情况下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原判,确认《接房备忘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法院认为,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房屋未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情况,使金边等人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接房备忘录》,该行为属于欺诈,故金边等人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据此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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