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税费签订假契约,房屋买卖双方被罚款

  发布时间:2007/9/14 14:54:54 点击数:
导读:【案情介绍】  2006年年底,家住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的董某购买了汤某所有的一套房产,董某和汤某原本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房产价格为人民币9.18万元。但是几天后,两人为少缴过户税费,又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合同,…
【案情介绍】
  2006年年底,家住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的董某购买了汤某所有的一套房产,董某和汤某原本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房产价格为人民币9.18万元。但是几天后,两人为少缴过户税费,又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合同,转让价格变成了人民币7万元。但没想到签约、付款、交付房产后,汤某却迟迟不愿协助董某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董某将汤某告上了法庭。

【案情结果】
  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董某的诉讼请求。但同时,法院又对原、被告双方作出了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民事制裁。
来源:新华社

【案情分析】

     律师导购网:王小德

    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法律规定,在出卖人交付房产后,出卖人还有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董某的诉讼请求,即汤某协助董某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法院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为了规避税费,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契约,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此,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了罚款的民事制裁。

【律师提醒】
  为规避少交税费,房屋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房屋价格条款常常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实际上是要冒潜在的法律和经济风险。法律经济风险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本案例,一旦查实需要接受民事制裁,还要补交税款;二是买卖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合同价格就是证据,除非有其它证据可以推翻合同价格条款,否则买方当事人将可能吃哑巴亏,其损失将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三是如果房屋再次转让,较低的登记价格和出卖价格差额将让出卖人多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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