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有风险

 来源:半岛晨报 发布时间:2008/10/28 10:15:20 点击数:
导读: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有风险半岛晨报2008-10-2310:55:41.0  案例:  宋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价位180万元…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有风险
半岛晨报  2008-10-23 10:55:41.0   
 
 
  

  案例:

  宋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价位180万元的高档房,为少缴税费,在中介建议下,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办理过户手续应付交易所房价定价为138万元的合同;另一份是买、卖、中介三方认定180万元价格的合同。到过户的前一天,卖方认为180万元房价过低,要求要么190万元成交,要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在二手房交易中,为躲避税费,买卖双方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为办纳税申请以及过户时使用的合同;一份是买卖双方及中介认定的真实价格,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 1.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等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少缴税费的非法目的,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 2.同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的实际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平均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认定。 3.一般二手房交易中的缴纳税费数额依据为房屋的评估价格。

  律师提醒:

  买卖双方签订 “阴阳合同”,一旦交易风险发生时,卖方可能拿不到全部房价款;而买方虽少缴纳了有关税费,但再度卖房时就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受益金,同时,当事人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偷税的刑事责任。
  
  大连市房地产经济学学会副秘书长贾广葆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魏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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