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售房真实信息 卖方和中介公司均担责

作者:和忠 芦萍 卫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4/24 11:18:06 点击数:
导读:因中介公司在介绍售房时隐瞒了售房人对所售房屋无产权的真实信息,致使购房人买来的房屋无法过户,在多次讨要房屋定金和购房款遭拒后,购房人赵某将中介公司和售房人王某告上法庭。4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

因中介公司在介绍售房时隐瞒了售房人对所售房屋无产权的真实信息,致使购房人买来的房屋无法过户,在多次讨要房屋定金和购房款遭拒后,购房人赵某将中介公司和售房人王某告上法庭。4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介公司退还赵某定金,王某退还房款,中介公司对王某退还房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赵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的要求。

    2007年4月25日,经许昌市某房产信息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介绍,赵某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协议签订后赵某向信息公司交付5000元定金,将35000元房款交给信息公司,并将90000元房款支付给王某。信息公司和王某分别给赵某出具了收款手续。赵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发现王某对所出售的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经交涉,信息公司将35000元购房款返还给赵某,王某却称90000元房款已交给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许昌市某公司,无法返还。为此,赵某以信息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使赵某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二被告退还房款,并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连带承担支付90000房款日千分之五违约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既无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房屋产权人的委托和事后追认,即以自己名义和赵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许昌市某房产信息公司作为居间人,在明知交易房屋不是王某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赵某交付的房款无法追回,损害了赵某的利益,应当与王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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