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取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后,在还贷期间是否应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并用以偿还贷款?
来源:。(www.fangchan100.com) 发布时间:2009/2/9 15:25:39 点击数:
导读: 应当继续建立。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支出方向就是用于职工购、建住房,而现行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也正是指购买…
应当继续建立。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支出方向就是用于职工购、建住房,而现行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也正是指购买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并且在贷款办法“贷款的偿还与收回”章节中明确规定,“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如上所述,目前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均含有单位资助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因此,职工在取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后应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并可以利用每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用现金补足
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点击排行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3栋20-7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传真:023-67531198 67530321 67531528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