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患不均”,亦“患寡”

作者:张贵峰 来源:法之光论坛 发布时间:2010/5/6 14:43:51 点击数:
导读: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5月5日《新京报》)
  继上周出台《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住建部等部门再度推出针对廉租房的严管措施,就此番楼市新政而言,这无疑有利于它的更加完整和全面。毫无疑问,包括廉租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也是整个楼市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保证楼市新政的充分有效,针对保障性住房的严格管理,不容小视和慢待。
  不过,仔细品读上述廉租房管理措施,以及此前的经适房管理措施,不难发现,这些措施几乎都集中在这些保障性住房事后的分配、服务、监管等方面,如“资格认定”、“退出机制”、“防骗”等,而对于事前、源头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方面,却没有什么像样的严格、细化措施。换言之,上述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终端分配上的“患不均”,而没有涉及源头供给阶段的“患寡”。
  “不患寡而患不均”,所以,解决“不均”
  确实很重要。但具体到廉租房这样的保障性住房供给,“寡”和“不均”其实同样都是深可忧患的问题。一方面,供给是分配的物质前提,没有供给也就无所谓分配;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只有充裕、“不寡”的供给,才可能实现真正彻底的均衡分配———试想一下,如果社会实际需要十套廉租房,而我们只能供给一两套,如何可能完全避免“不均”?
  非常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现实恰恰是,不仅普遍存在“不均”,并且“寡”的问题尤其突出(这反过来又激化了“不均”的深度,以及解决难度)。研究显示,“我国保障性住房实际供应只占到整个城镇住房体系的5%左右,整个城镇住房体系90%以上被商品房占领”,而“在发达国家,商品房占整个住房供应体系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这其中,廉租房的供给尤其滞后。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总额为12327.1亿元,用于廉租住房支出的只有187.1亿元,仅占总额的1.5%,远远低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设定的10%的最低标准。与此同时,2009年全国商品住宅完成投资高达25619亿元。这意味着,廉租房的支出甚至不及商品房投资的1%。
  我们知道,廉租房的建设和充分供给,除了“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这一基本功能之外,对于整个楼市而言,它事实上还有另一种重要的均衡作用,即能极大地平抑商品房价格。研究表明,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反过来看,如果保障性住房供给长期处于严重不足、“寡”的状况,将大量住房需求都驱赶到商品房市场,那么势必会起到逆向推高房价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高房价———低保障”的恶性循环。事实上,这些年我国房价的一路疯涨,在相当程度上,正是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的过“寡”造成的。
  所以,廉租房“患不均”,亦“患寡”。相关调控政策,既要防范“不均”,也要避免“寡”———以强有力的手段确保包括廉租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的充分供给。如此一来,不仅有利于廉租房“不均”问题的更好解决,而且也将对价格居高不下的整个楼市,起到釜底抽薪的平抑、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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