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表公司签约 所签协议依然有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6/1 11:13:27 点击数:
导读:成都审结一起因表见代理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讯(记者王鑫通讯员朱新朝陈敏俊)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因表见代理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判决…

成都审结一起因表见代理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朱新朝 陈敏俊)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因表见代理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成都某商务公司返还买主李某价款6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支付违约金,无权代理人朱某、姚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成都某商务公司在市内拥有一处近2000平方米框架结构商业用房及1300余平方米地下车库。2008年1月,姚某、朱某取得商务公司60%、40%的股份。当年6月18日,姚、朱二人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某、周某二人。当月23日,朱、姚二人持商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载明法定代表人为姚某)、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以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商务公司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车库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合同签订当天,李某将首付款600万元划入商务公司指定账户,姚、朱二人以商务公司名义出具收条,并加盖公司公章。当年7月31日,商务公司在未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情况下,又登报拍卖该房屋。8月6日,姚、朱二人回购了公司的股权。8月17日,姚、朱二人又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法院一审认为,商务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商务公司归还李某600万元价款及从2008年7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姚、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商务公司和姚、朱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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