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房屋 厕所建在邻居窗下 排除妨碍 法院判决立即拆除
邻居改建房屋,竟将他家的卫生间修在自家的窗台下。南川的杨女士遭遇到这样的尴尬,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好将邻居告上了法庭。近日,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邻居拆除改建的卫生间。
杨霞称,2009年6月3日,邻居唐玲(化名)打算改建她家两层楼的房屋,便向南川规划局申请取得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该批准同意其改建用地150平方米,建筑30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得到批准后,唐玲便开始着手改建住房。可杨霞没想到,唐玲新建房屋的墙基竟然修到了她家房外,并且还把卫生间修到了她家的窗台下,站在窗台往下望,正对一个开放的粪口。因为臭味,平时杨霞一家人根本不敢将阳台的窗户和门打开,这更导致通风不畅,还影响了采光和安全。无奈之下,杨霞只好阻止唐玲继续建造房屋,可唐玲却不同意,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后来经重庆市南川区新桥居委多次调解未果。2009年9月10日,唐玲将杨霞告上法院,请求判决杨霞一家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一审判决支持了唐玲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杨霞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唐玲建造房屋的侵害。
感觉冤枉的杨霞只好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判决唐玲停止妨碍,恢复原状。
在法庭上,唐玲辩称,她是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没有侵占杨霞家的宅基地。
后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唐玲修的卫生间的北墙距离杨霞的房屋一楼前方约1.30米,墙体越过杨霞的房屋约0.70米,卫生间外有一开放粪口,正位于杨霞家窗口下。
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唐玲对其旧房进行改建虽然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合法建造,但其所建卫生间距杨霞房屋太近且又部分遮挡了杨霞家房屋,对杨霞家造成安全隐患;同时,在杨霞家窗台下建卫生间,留一开放式粪口,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影响了杨霞的正常生活。因此,唐玲所建卫生间侵犯了杨霞的合法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杨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止唐玲建房,不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令唐玲尽快拆除其改建房屋东北角处含粪口在内约7平方米卫生间,并不得在此建开放式粪坑。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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