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开博弈才有拆迁新法

作者:王琳 来源:法之光博客 发布时间:2010/7/28 13:51:36 点击数:
导读:  自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已近半年.这部万民期待的“拆迁新法”不但没有正式出台的迹象,相关部门也没有公布任何的审议时间表。《经济观察报》昨日援引国务院…

  自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已近半年.这部万民期待的“拆迁新法”不但没有正式出台的迹象,相关部门也没有公布任何的审议时间表。《经济观察报》昨日援引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的话称,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更有了解内情的法律学者和律师称,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
  上述消息经披露后,网络舆论惋惜与哀叹之声此起彼伏,从未出镜的“利益集团”和“地方阻力”又被架上了公审席。然而,这只不过又是一场被告缺席的审判。正如不难预料拆迁变法的今日命运一样,民意审判的结果也早已定局——多数民意在不遗余力地呼吁、推动拆迁变法,它留下的,是又一张难以付诸执行的“舆论白条”。在此之前,已有三次明确反对现行拆行条例的民意浪潮,这些民意借助于唐福珍案、学者上书等公共事件,集中迸发并迅速席卷全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是民意推动拆迁变法的成果之一。尽管这部“意见稿”和当初“学者上书”所要求的目标相去甚远。彼时民意,是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现行“拆迁条例”是否违宪。只要违宪审查机制一启动,“拆迁条例”就难以逃脱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命运。这也将开创中国宪政史上由立法机关宣布行政条例无效的先河。遗憾的是,此番上书和“孙志刚事件”一样,均未能推动违宪审查的实质性进展。一个颇显浪漫主义的折衷办法,是效仿当年国务院以新法的出台来替代“收容遣送条例”。在“拆迁条例”的废除上,也可以由一个新条例来取代。
  “意见稿”公布以后,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被大大激发出来,各种意见频频出现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到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结束。舆论的关注点已在层出不穷的公共事件中游走。拆迁焦点被转移之后,我们居然没有看到这次征求意见的具体反馈公布——收到了多少条建议,又有多少意见被“意见稿”采纳,一些多数意见为何没被采纳,凡此种种皆和这次拆迁变法的幕后博弈一样,被人为隐身。立法征求民意,意在尊重民意,并通过公民参与来保证新法能够体现多数人意志。但征求民意最终却没有任何反馈,不说是调戏民意,至少也是缺乏诚意。
  行政立法部门对拆迁变法事实上的悬搁当负直接责任。但对于行政立法部门而言,也有它不能协调的利益冲突。大规模拆迁的根源,一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需要,二是税收央地分立(1994年)之后,地方财政状况迅速恶化的需要。尤其是后一个根源,造就了阻碍拆迁变法“相关利益阶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多次在媒体上表示,拆迁变法的“地方阻力”太大。这语焉不详的“地方阻力”,当然不是来自地方的民意在阻挠,甚至也不是开发商的商意在阻挠——因为“拆迁条例”规定的只是行政拆迁。商业拆迁则完全由民事法律和市场来调节。行政拆迁又只能源于国家为公共利益的征收——无论是国家征收还是行政拆迁,都是政府行为。阻挠拆迁变法的,正是来自地方的“官意”。
  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在拆迁变法的公开博弈过程中,为何官意会缺席。因为在公开的舆论平台上,在法治的大原则之下,以人为本、注重民生、依法行政都具有了政治正确与法律正确。地方官员无法依据“官意”来与民意辩论。问题恰恰就出在,有一个秘密的管道,足以让官意充分表达,并最终影响立法的取向。
  从媒体披露的各种信息来看,我们有理由认为,行政立法部门已经收到了这些代表地方官意的立法意见,并且这种意见还很强势,以致于让拆迁变法不得不悬搁。这在拆迁变法中,虽是决定性的因素,但在央地矛盾中仍只是其中小小的一项。民谣有云,“政令出不了中南海”,说的就是地方公然拒不执行中央政令的怪现状。与拆迁相关的一个例证是,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而事实却是,违法强拆仍在各地不断上演,拆迁恶性事件频仍,而在公开的报道中,我们尚未看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已被追究责任的任何记录。
  重启拆迁立法的前提,是放弃行政立法模式,而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主持整个立法进程。只有超越行政层面的利益纠葛,并为拆迁立法打造一个公开、平等、充分的博弈平台,一部代表多次民意的拆迁法,才有可能在立法机关中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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