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有冰不清除 行人摔伤要赔偿
人民法院报洛阳7月8日电 俗话说,各自清扫门前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自己的门前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事故的话,要承担相应责任。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商户赔偿在其门前摔伤的老人各项损失1.5万元。
2008年12月24日,86岁的洛阳市民徐先生在外出时,路过一服饰店门前,由于路上有冰,不慎摔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徐先生将商户和房屋的管理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年龄较大,外出行走应注意安全,因原告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对不安全地段应提高警惕,对造成摔伤事故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张军是服饰店业主,为店铺门口的卫生责任人,在其门口发生事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房屋的管理者是产权单位,负有管理义务,对本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1.5万元。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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