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 我能不交物业费吗? 法院:不得以非归责于物业的理由拒绝交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8/30 13:36: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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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李 劼 通讯员 刘为念 梅松松)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住户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物业纠纷,住户因不可归责于物业公司的理由拒绝交费而输了官司。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石某等三人是上海长峰馨园的业主,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房地产权登记核准日期为2007年9月28日。2006年6月,原告上海长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第三人上海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长峰馨园进行物业管理,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007年9月19日,三被告办理物业进户手续,在楼宇验收交付书上签字,承诺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向原告支付同年10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821.70元。12月24日,三被告向第三人支付次年1月至3月停车费1200元。

  2008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16日,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物业管理费催缴通知》,要求三被告支付欠缴物业管理费,但三被告未履行缴费。

  2009年1月19日,三被告委托律师向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函称因三被告自2007年12月18日入住购置房屋,该房屋存在诸如厅过道裂缝、冲淋房水管破裂、过道及书房墙面渗水起泡等质量问题,经与第三人反映交涉,虽经第三人派人维修但未彻底解决。要求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十五天内,与业主协商并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否则将通过诉讼途径追究第三人违约及赔偿责任。

  2009年2月27日,第三人向三被告出具情况说明,称因房屋装修问题,现未修复,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现暂不支付,待装修问题解决后,该房屋业主将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一并付清。装修问题未解决期间,该房屋业主依旧使用原停车位。

  今年1月18日,三被告致函第三人,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重申,并提出相应赔偿要求。

  今年1月21日,第三人回函三被告,函称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系表明诚意解决问题的态度,但待第三人联系装修方上门修复时,业主方却将装修方拒之门外,致相关装修瑕疵未能修复。三被告不能因装修瑕疵而拒付物业费,亦不能以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为盾牌而不履行义务。有关房屋质量问题,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协商予以解决。

  因三被告自2008年1月起开始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多次发书面催款通知,但三被告仍不支付。今年5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7600余元,并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900.13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系各自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对外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被告提出的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对原告具有约束效力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前期物业合同及现行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三被告负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物业合同相关义务,三被告不得以非归责于原告的理由抗辩拒绝履行。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三被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第三人虽不能取代原告行使权利,三被告抗辩在法律关系指向上存在偏差,但鉴于三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客观上存有原因,法院酌情对三被告承担逾期利息起算时点予以适当调整。至于三被告因房屋质量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可依法另案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600余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召开物业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向市、区房地局及物业公司有关方面代表通报2007年以来该院审理的物业纠纷情况。图为通报会现场。

  陈 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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