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莫忘“税收法定”原则

作者:晏 扬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1/14 9:34:06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日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期间,重庆市将加强财税调节,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就征收房产税正式公开表态。据悉,财政部已原则同意重庆开征房产税,具体实施方…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日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期间,重庆市将加强财税调节,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就征收房产税正式公开表态。据悉,财政部已原则同意重庆开征房产税,具体实施方案由地方政府制订,重庆市有望在今年一季度出台文件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

  (新华社1月10日电)

  税收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理应付诸民众讨论。更重要的是,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说明,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必须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税法的立法和修改,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意味着,以往以国务院颁布“暂行条例”的方式进行税收立法和改革,这种“惯例”得改一改了。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涉及房产税,但该条例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在欲向非营业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了一个新税种,《房产税暂行条例》显然不能作为征税依据,新设的房产税理应广泛征求民意并经人大审议。

  “税收法定”的重要性,通过前不久的车船税法改革可窥一斑。车船税法草案漏洞频出,很多条款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该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那里遇阻。我们不得不感叹:幸亏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车船税法草案进行“把关”,委员们能够体察民情,替民众说话,否则,这个塞进了部门利益“私货”的车船税法草案,岂不要稀里糊涂地通过、堂而皇之地实施?实际上,此前诸如燃油税改革等很多税收立法和改革都绕过了“人大关”,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必须改变。

  或许会有人以为,开征房产税是为了打击炒房、抑制房价。实际上,无论是此前有官员表示“开征房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还是个别官员强调的“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抑或从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开征房产税的态度来看,笔者认为,开征房产税的首要意图都在于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至于房产税会不会“顺带”抑制房价,实在让人无法乐观,开征房产税或许会以抬高房地产市场成本为代价,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上。最重要的是,不管能否抑制房价,开征房产税都要讲求程序正当,不能将“税收法定”原则抛诸脑后,不能想征就征。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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