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要求参与分配村里征地补偿款 咸阳中院成功调解八起此类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4/14 9:45:44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报咸阳4月13日电(记者朱云峰通讯员李春丽)今天,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8起涉及农村大学生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使一批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得以化解,促进了咸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维护了社…

  人民法院报咸阳4月13日电 (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李春丽)今天,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8起涉及农村大学生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使一批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得以化解,促进了咸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贾某等8人在入学之前是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三组村民小组的高中生,在2005年到2006年之间分别考入大学,户口均从原户籍地迁入学校。2008年贾某等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因各种原因均未迁回该村三组,也未找到工作。该村于2007年与陕西某公司签订城中村改造合同。该村委会在收到了征地补偿款后,决定在村内进行分配。

  2008年7月,该村三组就征地补偿款决定每人分配2万元,但因贾某户口迁出而拒绝分配。2008年10月7日,秦都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该村及该村三组一次性共付给贾某征地补偿款1.5万元。2010年2月6日,该村三组第二次给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5万元整,但未给贾某等人分配。一审法院认定8名大学生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遂判决由该村三组支付每人5万元。宣判后,该村三组不服,上诉称该8名大学生现在已不是在校大学生,户口亦未迁回三组,故不应享有村民待遇,要求驳回8名大学生的诉讼请求。

  受理这批案件之初,8名大学生的家长情绪都十分激动,认为自己的孩子通过十几年的努力考入大学,但现在因种种原因没有正式工作,户口也无法迁回,如果享受不了村民待遇,以后谁家的孩子还会上学。但村小组则认为,今后村上还要分征地补偿款,如果因为曾经上过大学就一直享有村民待遇,村上其他村民都不会答应,群众反映太大,这属于村民自治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案件。

  合议庭对这批案件高度重视,庭审后并未简单下判,而是想方设法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领取调解书当天,现场履行,由该村第三村民小组一次性支付8名大学生征地补偿款5万元及其他费用5000元。至此,这8起涉及农村大学生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均以调解结案方式画上圆满句号,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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