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思危:经适房已成腐败高发区 公务员近水楼台先得月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2011/7/25 9:09:36 点击数:
导读:2012年是中国房地产行业的一个窗口期。2011年严厉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和1000万套保障房供应的逐步形成,将深刻改变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运作模式。一个双轨制的市场与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格局将初步形成,人们对房地产行业的预期…

 2012年是中国房地产行业的一个窗口期。2011年严厉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和1000万套保障房供应的逐步形成,将深刻改变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运作模式。一个双轨制的市场与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格局将初步形成,人们对房地产行业的预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个行业也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而这样的趋势将会导向一个“住有所居”的目标。

我一直关注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有两点原因:第一,住房是民生的重大需求,每一个人都需要住房,因此房地产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第二,房地产对于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是相当大的。根据我们十多年前所做的一个研究,100元钱的房地产投资,可以拉动上下游60多个行业总共180~220元的投资。房地产的发展不仅能拉动生产资料的需求,还能拉动消费资料和服务业的需求。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展,新增就业人口和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人口不断增加,以及想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日益增多,对住房的需求一直会保持比较旺盛的态势。至少在10年到20年之内,在我国基本实现城市化过程中,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的地位是不会动摇的。有人说现在有些国家已经不拿房地产当支柱产业了,我认为那是因为他们已经基本解决了城市化的问题,而我国还处于城市化的过程中。因此我们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还是要保持信心,住房的需求在我国基本实现城市化、也就是城市人口占70%之前肯定还是旺盛的。

似是而非的概念

房地产研究首先要将理论、体制、政策等重大问题弄清楚,而不是纠缠一些细节的问题。我和一些学者在十多年前所做的研究成果包含在1999年出版的《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模式与实施难点》一书中。我退下来后在中科院担任虚拟经济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的主任,一直在做包括房地产在内的有关虚拟经济各方面的研究。我认为实现中央提出的“住有所居”应当是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理论上来说,住房(House)和居住(Housing)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住房是其拥有者的财富,而住所则只是指居住的地方,不一定是居住者自己的财富。租房是租赁行为,不涉及产权的转移;而买房则是购买行为,涉及到产权的转移。租金是一种流量,而房产是一种存量。

近年来在房地产方面的一些争论,多半与上述的概念不清有关。在此仅列举其中的三个似是而非的观点。

一、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吗?

有人说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国家应当负责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除了保障房以外,还应当让大多数家庭买得起商品房,实现“居者有其屋”。实际上只有国家为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公共产品,而其余家庭在市场上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房则是商品,不属于公共产品之列。目前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居者有其屋”,而只能实现“居者有其所”,也就是“住有所居”。

二、住房是消费品吗?

有人说住房是消费品,应当强调住房的消费品属性。实际上从经济学理论来说,房产是资本品,而不是消费品,因为房屋本身是一种财产,买房是一种投资行为。房产是可以通过出售或出租产生利润的资本品。在国外常有这样的情况,两夫妻和两个孩子住一所大房子,孩子大学毕业后自己成家了,两夫妻就把大房子租出去,自己租一个小公寓居住,大房子的租金不仅足以支付小公寓的租金,还能给他们日常生活提供更多的消费资金。

三、房价应当列入消费价格指数(CPI)之中吗?

有人说国家统计局应当将房价列入CPI,但由于住房不是消费品,因此原则上是不应列入CPI的,只应当在CPI中列入居住费用。前些时候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一个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居住费用的数据,在网上受到许多批评。这是因为我国城镇的住房自有率高达80%,在统计上认为这些家庭的居住费用为零,因此将20%家庭的居住费用(主要是房租)平均到100%的家庭身上,从而得出平均居住费用的数据,这样的计算方法肯定是不合理的。我认为对自有住房的家庭,其居住费用应当按虚拟房租计算。所谓虚拟房租就是如果把自己的房子租给自己时所应收取的合理房租。作为房东的你和作为房客的你肯定是不一样的,作为房东的你总是希望把房贷全部转嫁给房客,而作为房客得你肯定不同意,因为我给你交了若干年房租以后,房子还是你的,等于是我在替你买房子。作为房客的你希望按照房子的生命周期50年的折旧来计算房租,但是作为房东的你肯定不同意,因为除了购房费用之外,还要负担物业费等费用。我们现在正在研究虚拟房租如何确定。虚拟房租当然跟房价有关系,相应的也会影响到实际的房租,因此我认为我国城镇家庭平均居住费用应当是80%自有住房家庭的虚拟房租与20%租房家庭的实际居住费用的加权平均值。

经适房不宜继续建

宏观调控应该首先围绕实现中央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先要解决真的没有住所的人的问题。这大体上包括是三种人群,第一种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的无住所人群,第二种是中等收入无购房能力的人群,第三种是中等收入有购房能力的人群。

应该说从当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设计看来,将住房分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类,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建廉租房全要政府出钱和补贴,政府不愿意多建,建设进展很慢。廉租房造价低,质量较差,区位也不好,有的廉租房建好后许多人不愿意去住。更重要的是经济适用房成了腐败高发区,因为谁拿到经济适用房就等于拿到了国家补贴的一大块财富,因此出现了各种腐败现象。一是有些公务员“近水楼台先得月”,他们既掌握分配权,又掌握优先选择权,因而在有些地方出现了经济适用房变成公务员小区的现象。二是由于经济适用房是一大块财富,就会产生寻租现象,有的人就会想办法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经济适用房。因而有些地方出现“六连号”,有些开着宝马车的人住在经济适用房小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的房屋70%是租出去的,还有的人买两套经济适用房打通后装修成豪宅。因此我主张经济适用房不能给予完全产权,一般不允许出售,在出售时应当将国家补贴的部分还给国家。就算没有腐败,经济适用房制度也会引起新的不公平。假定年收入4万元以下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一个年收入39000元的家庭买到经济适用房后等于拿到国家几十万元的补贴,而一个收入41000元的家庭则不允许买经济适用房,只能用高得多的价钱去购买商品房,这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我主张经济适用房不宜继续建,而且要处理好历史遗留的问题。

公租房

从“贴砖头”到“贴人头”

现在我国新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公租房,我个人是赞成的。公租房仅是出租,不涉及产权。公租房既能解决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保障问题,又能解决没住所而又买不起房人的中等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但是在公租房的制度设计上要改变思路,从补贴砖头到补贴人头。公租房既然是保障性的,标准就不能太高。当然也要考虑到人的尊严,公租房也不能搞得太差,起码功能要齐全,厨房、厕所、淋浴都要有,在设计时还应考虑绿色和节能的要求。公租房可设有40平方米(供两口之家居住)、55平方米(供三口之家居住)和70平方米(供四口之家居住)三种户型。公租房的房租应参照虚拟房租来确定,比市场价格要低一些,但不是低很多。国家对收入低于房租三倍的家庭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是房租与家庭收入三分之一之间的差额,每年年初根据家庭收入核定补贴数额。对于家庭收入高于房租三倍的家庭,国家不予补贴。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建设和管理公租房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租房,因为有稳定的现金流来保证合理地回收投资。

最近一些城市的房租大涨,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限制房租上涨的政策。当公租房制度确立和普及之后,市场的力量就可以制约房租的上涨。

实现“刚需”有所居

公租房可以解决前两部分没有住所的人群的居住问题,最后一部分要解决的是中等收入而有购房能力的人群的购房问题,这些人购房的能力来自自己的储蓄,加上父母的储蓄和亲友的贷款。有些人是在结婚的压力下必须要买房,即所谓刚性需求。对于这部分人群在政策上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我曾经提出过三条,第一是适当降低首付,可以考虑降低至20%;二是实行优惠利率,按正常贷款利率打8折;三是采取递增式还款的方式,使还款负担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最好是不超过30%。而现在银行对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提高了首付,又取消了优惠利率,实际上是增加了这部分人群的负担,不利于实现“住有所居”的调控目标。有人说通过宏观调控把房价调下来,这些人就能买得起房子了。但我个人认为,即使在越来越严厉的宏观调控下,房价也不可能降很多。根据我们的研究,房价由四部分组成,包括建安费用、地价、政府税费和开发商的税后利润。从长远看来,建安费用是上涨的,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的价格也是上涨的,积压只是暂时性的。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而且通过招拍挂来确定地价,土地价格肯定会上升。要真的降房价,就是政府要控制地价,减少税费,开发商要让利,如果只指望压缩开发商的利润,房价不可能降太多。因为如果压缩得太厉害,三五年以后房子的供应就会减少。尽管现在看来房地产投资还在增加,但增幅已经在减小,我想再过一段时间房地产投资可能会减少,而且房子的建设有一定的周期,短期内看不出问题,但是长期内可能会造成供需失衡,房价可能会反弹,这是我们要注意的。

目前打击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在短期内是必要的,但是从长期来看,这实际上也影响了一部分有改善住房要求的家庭。当年房改政策允许个人购买单位的公房,由于房子一般面积比较小,条件比较差,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就产生了改善的要求。这些房子的区位一般都比较好,即使有些房子在当年位于城市的边沿,现在也差不多靠近城市中心了。这些家庭只要将旧房卖掉,就会有改善住房的能力。对于这一部分人的需求也应当适当考虑,如果购房者承诺买到新房以后就将旧房卖出去,仍然保持一套住房,可以适当地在政策上予以照顾。

以上所说只是学者之见,只是理想的状况,能否实现要靠政府决策。但我认为应当认真思考,怎样真正能够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真正能够合理地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真正能够实现中央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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