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暂停暖 法院判交"基本费用"

  发布时间:2012/12/12 16:33:45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叶福勇) 夫妻二人已和供热公司签订合同停止供暖,但还是被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夫妻二人仍需缴纳供暖费。  孙某某、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

中国法院网讯 (叶福勇) 夫妻二人已和供热公司签订合同停止供暖,但还是被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夫妻二人仍需缴纳供暖费。

  孙某某、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业主。因房屋一直闲置未居住使用,2009年1月4日,孙某某与该小区供热公司协商签订《停止供暖服务协议书》,就暂停供热事宜作出了相应的约定。该协议签订后,供热公司依约暂停供热,孙某某、赵某亦未再交纳供暖费。近日,孙某某与赵某却收到通州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及传票,得知该小区供热公司已将孙某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赵某给付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度的供热基本费用共计11 992.32元。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供热系统是在向整栋建筑物进行供热,单栋建筑物内房屋之间的墙体、楼板并无保温措施,对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传热,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正常采暖势必增加热能消耗,同时按照全部用热设计的管网平衡也被打破,供热不经济性增加;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也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着供热资源,这部分资源并不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发生转移或重新分配;单个用户暂停用热后,供热单位的服务责任并未终止,供热单位仍然承担着管理的责任,以及在事故状态下的抢修责任,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成本不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减少。故业主理应在暂停供热期间向供热公司交纳相应的供热基本费用。对于供热基本费用的收取标准问题,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在双方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确定按照应交纳供暖费的60%支付。

  本案中,供热公司虽并未向孙某某、赵某所有的房屋供暖,但考虑到热能具有的辐射性和传导性、供热服务自身的特点以及供用热力合同的公共服务性和行政强制性,从保障供暖秩序的正常运行角度出发,依据公平原则,孙某某、赵某理应向供热公司交纳相应的基本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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