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排别墅建阳光房 业主诉拆除被驳回

作者:张弘 郭海丽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12/13 11:04:23 点击数:
导读:因邻居在联排别墅的二层搭建阳光房侵占了自家部分院落,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邻居拆除阳台上的阳光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骆女士和张先生夫妇同住在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花园的…

因邻居在联排别墅的二层搭建阳光房侵占了自家部分院落,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邻居拆除阳台上的阳光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骆女士和张先生夫妇同住在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花园的一栋联排别墅。两家是隔墙而居的邻居。骆女士住在2层,张先生夫妇住在3层。入住不久,为了自家使用方便,骆女士在两家院落中间搭建了栅栏及水泥池,而张先生夫妇也在其屋外露台的二层屋顶上建造了一处阳光房。

  原告骆女士诉称: 2007年初,被告张先生夫妇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在骆女士的房屋顶上搭建阳光房并扩建了本在骆女士家院内的围墙。为此,骆女士曾多次找到张家要求其立即将非法搭建拆除。2010年6月,张先生曾口头承诺过将其搭建在骆家房屋顶上的阳光房拆除,但时至今日,张家仍未履行承诺。无奈之下,骆女士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夫妇将在自己家二层房顶上加盖的阳光房及占有骆女士院内的部分隔墙拆除。

  被告张先生夫妇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合格。骆女士应当和其丈夫共同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举证证明其房屋不存在其他所有权人,否则原告单独起诉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也会侵犯房屋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另外,骆女士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先生夫妇和骆女士的房屋是联体别墅,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曾承诺业主享有露台使用权,并划分了露台的使用范围,建有水泥台。自己搭建阳光房是在自家水泥台的使用范围内,并没有影响骆女士的任何权益,也没有对骆家造成任何妨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骆女士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现场勘察,被告张先生夫妇在屋外的露台二层屋顶上搭建阳光房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骆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骆女士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张先生夫妇拆除阳光房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此外,对于骆女士要求拆除张先生夫妇占有其院内部分隔墙的诉讼请求,因骆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各自使用的院落的具体范围,且该隔墙是骆女士所建,因此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骆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而居也是一种缘分。邻居间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生活中互相礼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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