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太疯狂 卖房七年图反悔

  发布时间:2012/12/17 15:17:46 点击数:
导读: 随着房屋价格的疯狂上涨,几年前买卖的房屋,如今产生了巨大的房屋差价,从而引起诉诸法院的房屋买卖合同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最为居多,卖方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种种瑕疵为由试图否定合同效…

 随着房屋价格的疯狂上涨,几年前买卖的房屋,如今产生了巨大的房屋差价,从而引起诉诸法院的房屋买卖合同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最为居多,卖方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种种瑕疵为由试图否定合同效力,使买方返还房屋,获得房屋差价利益;或以协助给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条件,要求买方支付巨额的补偿款。

  2012年11月13日,原告聂某与杨某便向本院提起了要求确认与被告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两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之下,两案均已调解结案。2005年6月,被告黄某的父亲以黄某名义分别与聂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巫山县巫峡镇巫峡路被告黄某所居住的同一层两套房屋卖于聂某与杨某,后聂某与杨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入住所购买的房屋至今,但被告黄某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黄某认为自己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合同系其父亲与原告签订,自己不知情,数年来未主张权利,是因认为房屋系租赁给原告,所收取的款项也系房屋的租金非卖房款。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并没有卖给原告,更无需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两起案事实清楚,经过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被告黄某认为愿意承认合同有效,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现在房屋价格上涨数倍,原告应当支付60000元的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过户且要求数额巨大的补偿款是不诚信行为,房屋已经买卖,办理房屋过户是被告的义务,被告无权要去原告支付补偿款。

  眼看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给双方释明法理,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房屋的巨大差价系受房屋交易市场行情的影响,且随着物价的上涨,相同货币的购买力已经不同买房之时。同时,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急于卖房,原告购买房屋时的价格比当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略低,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补偿也合乎情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原、被告在同一楼层居住,为了和睦相处,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双方更应该通过调解的方式将矛盾化解。最后,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之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两原告分别支付被告12000元、14800元房屋补偿款,已经兑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房屋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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