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依法裁定吴英房产被卖案

作者:余建华 孟焕良  发布时间:2012/12/22 9:23:22 点击数:
导读:11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吴英“案外案”作出裁定,撤销于2006年12月28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并以毕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的名义的起诉。  2006年1…

11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吴英“案外案”作出裁定,撤销于2006年12月28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并以毕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的名义的起诉。

  2006年12月28日,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金华中院分别起诉要求胡滋仁、刘贤富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调解协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2008年5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提起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本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金华中院依法重新立案。

  今年11月27日,金华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滋仁、刘贤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毕健并不持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本案的授权委托书,故毕健既无权代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诉讼,更无权代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达成调解协议,应撤销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胡滋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今年5月21日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了解,此次“案外案”的重审结果并不会影响吴英个人目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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