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妻子糊涂签字 卖房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12/10 14:26:33 点击数:
导读: 丈夫为帮朋友还账向他人借款,后没钱还款,拉着妻子去公证卖房,卖房后妻子反悔撤销公证,但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近日,这起妻子“稀里糊涂”签字卖房的案件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

   丈夫为帮朋友还账向他人借款,后没钱还款,拉着妻子去公证卖房,卖房后妻子反悔撤销公证,但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近日,这起妻子“稀里糊涂”签字卖房的案件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

  2012年10月,豪爽义气的丈夫陈光将自家房子的房产证和压路机押给郑屹借了20万元替朋友还账,后来朋友跑了;过了段时间陈光又因其他事情再次向郑屹借钱,郑屹没有借给他并要求陈光还款20万。无奈之下,11月1日,陈光拉着妻子陶丽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将卖房事宜授权朋友李洋办理,夫妻二人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李洋受陈光、陶丽委托与郑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光夫妻将座落在徐州市某小区一处房产以47万元出售给郑屹,并约定郑屹于2012年11月7日将47万元(含之前陈光借的20万)交付给陈光,陈光于11月10日将房屋交付郑屹。郑屹依约向李洋交付余下27万房款后,双方到房管处办理了相关手续,缴纳税费86832.00元。但后来陶丽拒绝给郑屹办理过户手续;夫妻二人又于11月17日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声明书》,声明撤销之前的委托公证,不再委托李洋卖房,该售房事宜由其夫妇亲自办理。

  郑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在今年4月将陈光、陶丽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法庭上,陶丽说,丈夫与原告之间肯定有借贷关系,但自己不清楚;自己去公证处,不知道是授权房屋买卖的,以为是帮丈夫还账,也没有看材料,稀里糊涂就签字了;签完字后,丈夫就不回家,房证也找不到了,她和家人到公证处询问,才知道办理的是卖房子的公证,因为没有过户完毕,有权撤销公证书,自己把新的公证声明交给产权处了,所以导致原告没有拿到房产证。陶丽认为李洋把她家的房子卖便宜了,不同意将房屋转让给原告。

  庭审查明,李洋已将余款27万元交付给陈光。经法官做调解工作,郑屹提出两个方案,一是两被告偿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相关税费及相应经济损失,原告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协议,并撤回诉讼;二是被告可将房屋自行出售他人,所得价款清偿自己的47万元及相关税费。但陶丽不同意,主张还款问题应由陈光与郑屹解决,与其无关,并要求收回房屋。法院多次调解无果。

  法院认为:代理人(李洋)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陈光、陶丽)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陶丽虽然有权撤销被委托人李洋的授权,但其取消委托《声明书》不能证明在交易前告知原告取消委托,也不能证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李洋代理权已终止仍与其进行房地产交易。李洋此前因授权行为所作出的代两被告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代办过户手续等民事行为已经完成,具有法律效力,视为两被告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按该契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缴纳税费等义务,二被告应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陈光、陶丽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某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郑屹,并协助郑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宣判后陶丽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另外法官也提出,如果陈光、陶丽认为受托人李洋的卖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另行向李洋主张解决。如果陈光、陶丽不配合郑屹办理过户手续,郑屹可持法院生效判决书直接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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