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新增面积房主无需付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3/12/15 15:45:04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购房者交付购房定金后,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增加房屋面积,消费者是否需要为此增加购房款?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房产商增加房价款缺乏依据,…

    本报讯  购房者交付购房定金后,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增加房屋面积,消费者是否需要为此增加购房款?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房产商增加房价款缺乏依据,依法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下旬,王某与六安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65.9万元的总价购买了一套164.62平方米的商品房,并预付了全部房款。此后不久,开发商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单独向设计单位申请,将房屋原设计图纸的露台部分变更为阳台,比合同销售面积增加了8.7平方米。2010年8月交房时,开发商提出王某需补交合同以外增加面积8.7平方米的房价款,否则不予交房。购房者与其发生争议,并导致逾期两年多没有交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开发商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新增房款6.5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及延期交房产生的房屋保管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出售房屋的面积并不含露台变阳台的面积。而露台变为阳台,是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商单独要求设计院进行的变更,修改图纸时并没有与购房户进行商量。开发商要求购房户补交变更后的新增房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规定,所以开发商要求购房户支付相应房款及违约金、保管费等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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