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五条掀离婚买卖房产热 甘律师提醒防鸡飞蛋打

作者:兰州晨报  发布时间:2013/5/13 6:47:46 点击数:
导读:  近日,“国五条”的出台,使得许多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动起了“歪脑筋”。拥有多套房产或想购买多套房产的家庭中使用最多的“手法”便是假离婚,因此也出了不少闹剧。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做法虽然规避了不少政策限…

  近日,“国五条”的出台,使得许多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动起了“歪脑筋”。拥有多套房产或想购买多套房产的家庭中使用最多的“手法”便是假离婚,因此也出了不少闹剧。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做法虽然规避了不少政策限制,但蕴含的风险也不可忽视,很有可能“鸡飞蛋打”一场空。

  案例1:为买三套房假离婚 妻拥有两套后拒复婚

  武汉的李先生名下有两套住房,但他和妻子还想再买房,于是,两人商量假离婚,以此躲避限购及高额税费。但怎想,虽然签署协议把第二套房分割到李先生名下,但一年之后,女方却不想复婚了,还忙着把第二套房落在自己名下,为此两人对簿公堂展开了房产争夺战。

  案例2:单位分房假离婚 分房后老公拒绝复婚

  龚先生在青岛一家事业单位工作,2011年单位要给无房户或者家庭困难的职工分房,为此,他和妻子丁女士一合计决定假离婚。夫妻二人在离婚前签订协议规定:先把房子给妻子,龚先生再给妻子打10万的欠条。龚先生认为,只要他和妻子离婚,再把房子给妻子,自己就有资格要房子了,等到房子拿到手后,再和妻子复婚。哪知,假离婚后龚先生和其他女性同居,当妻子提出复婚时,龚先生却直接拒绝了。丁女士因为“假离婚”丢失了自己的婚姻。

  案例3:买房为省钱假离婚 妻子寒心不愿复婚

  听人说买二套房要多缴税,北京夫妻王华和刘莹为少缴钱而动气老脑筋。在网上研究一番后,王华提议通过假离婚少缴些钱,等买好房子,立即复婚。刘莹一开始表示不同意,但在王华的再三劝说下,还是答应了。2013年2月底,二人办理了协议离婚,并约定那套80余平米的房子归刘莹所有。可让王华意外的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没几天,刘莹就回娘家去住了。而且再没有和王华联系过,王华多次找刘莹复婚,却总被刘莹以各种借口推脱。而当王华再一次上门找刘莹时,刘莹明确告诉王华自己之所以不愿意复婚,是因为在买房这件事上王华对待婚姻和金钱的态度让其彻底寒了心。

  主持人:晨报记者 郭玉红 赵野

  嘉 宾: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夏煜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昊

  主持人:假离婚是否违法?如果“假戏真做”,受害方该如何补救?法律对此有何相关规定?

  蒲夏煜:《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说,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可解除,如果事后双方想恢复夫妻关系,应当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李昊:假离婚又称“政策性离婚”,从法律的角度看不违法。但事实上,“假离婚”遇到真危机,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夫妻二人中的受害方几乎没有“补救措施”,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才能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对假离婚,我国现有法律对其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从法律角度很难阻止假离婚行为,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他们的离婚行为都是有效的,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而一旦夫妻一方离婚后不肯复婚,弄假成真,那将会导致矛盾产生,比如将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育与探视等一系列问题。

  主持人:假离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夫妻双方该如何确保权益最大化?

  李昊:一般来说,这种协议只能涉及到经济层面的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离婚被认可,即使手持协议也难保权益,当事人也可能会落得人财尽失。为购房而采取离婚的夫妻如果担心离婚后会发生经济纠纷,可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来避免经济损失。一种是双方在离婚前到公证处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另一种是双方离婚时,在法院调解或婚姻登记环节,到相关部门填写婚姻协议书,协商对财产的处理。

  蒲夏煜:其实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中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由夫妻双方签定的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内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目前我国法律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上又是如何规定的?

  李昊: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整体来说,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发生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而在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据此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蒲夏煜: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可以自己协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做出保护或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同时也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另外也需注意的是,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

  主持人:谈到假离婚购房,也有家庭采取将房产证中的家庭成员“去名”的方式避税,这样是否可以避税?“去名”的成本又是多少呢?

  蒲夏煜:如果以赠与的方式来改变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同时不得以赠与方式来逃避应当承担的债务。在法律层面,所谓“去名”是转让其房产份额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律程序,会因转让方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负。如果选择买卖方式,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房屋转让交易的税收政策依法缴纳交易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如果采用赠与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仅需缴纳赠与部分的契税,但须注意,因受赠取得的房产在再次转让时的税负却是高于一般房产转让的。

  李昊: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目前有关限购及房产税收的政策,在计算房产数量时,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因此,在这个“家庭”定义范围内的主体,即使从某套房产的产证上去掉,该房产还是会被视为“家庭”房产,如果被“去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就无法实现“家庭唯一住房”的目的。对于前文定义的“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成年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在其从原住宅房产证上“去名”之后,原住宅不计作其名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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