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性恋者分手闹房产纠纷 法院按特殊朋友关系处理

  发布时间:2013/5/20 17:32:48 点击数:
导读:男同性恋者“结婚”分手引发房产纠纷,法院依据朋友关系作出判决。  据山西法制报报道,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但随着我国同性恋群体的不断扩大,一些同性恋人分手后,要求按婚姻法分割“夫妻…

男同性恋者“结婚” 分手引发房产纠纷,法院依据朋友关系作出判决。

  据山西法制报报道,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但随着我国同性恋群体的不断扩大,一些同性恋人分手后,要求按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纠纷并非少见。

  北京(楼盘)市二中院日前在审理男同性恋“丈夫”王某与“妻子”张某房产分割纠纷案中,依据现行法律,并未将二人关系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恋人”或“夫妻”关系,而认定为密切朋友关系,并依据朋友关系,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双方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的终审判决。维护了同性恋“丈夫”王某的合法权益。

  同性恋人“婚”后平分房产

  王某、张某是一对男同性恋“夫妻”,其中王某是“丈夫”,张某是“妻子”。两人的关系不但公开,而且“结婚”时,两人还大摆酒席,宴请各自家长、亲朋好友贺喜。

  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170万元,在北京城区购买了1套房屋,并取得了产权证。后王某与张某“结婚”,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丈夫”王某为拴住“妻子”张某,决定将自己房屋的一半给张某,为此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及房屋共有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3万余元,张某出资10万元。虽然有约定,但王某为了向张某表示爱心,在张某未出一分钱的情况下,自己缴纳了所有过户费、税费,当日双方领取了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料5个月后,张某因生活琐事与王某发生矛盾,搬出单住,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分手后“妻子”起诉分房

  一审中,王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对于王某显失公平、背离等价有偿原则,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理由是张某利用其与王某之间的“夫妻”关系,致使王某草率决定与之签订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中,张某认可其并未按照约定支付10万元房款,但称王某为了表达对自己的感情,才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了自己,坚决要求分割房产。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诉争房屋50%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张某,现王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约定,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并于2012年9月,判决双方分割房产。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起诉至市二中院。

  法院不认可婚姻关系

  二审中法官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是王某于2011年6月出资170万元单独购买。后王某与张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将一半房产过户给了未支付10万元款项的张某,而且交易价格23万余元明显低于当时85万元的合理市场价值,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双方之间的交易构成显失公平。

  案件审理中,一种观点为本案系“假买卖真赠予”。理由是双方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结婚”时曾摆酒席,可以“参照适用”或“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认定二人系以“类似夫妻关系”所产生的赠予处理。

  对此法官指出,根据现有的婚姻法分析,二人所自称的同性恋人并未上升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如果法院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的适用,任意运用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与“类推适用”两原则,将有可能陷入伦理道德争议中,有失法院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因此,在社会思潮及立法对同性恋“婚姻”未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将二人的关系定义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较为稳妥。

  最终,法院认为基于二人之间的朋友关系,以及22万房屋合同价与85万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异来看,二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显失公平,据此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的终审判决。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上一篇:律师:二手房交易时要小心遮挡条款、阴阳合同 下一篇:开发商强制交房怎么办 律师解读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