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错把“订金”当“定金” 诉双倍返还被驳回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9/4 14:16:28 点击数:
导读: 近日,平罗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一方败诉:驳回原告梁某要求被告路某双倍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经办案法官耐心对当事人就“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进行释明,原告梁某怪自己“…

   近日,平罗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一方败诉:驳回原告梁某要求被告路某双倍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经办案法官耐心对当事人就“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进行释明,原告梁某怪自己“订”“定”不分,错把“订金”当“定金”,当庭表示官司输的明白,输的心服口服。

  7月2日,原告梁某与被告路某经协商,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路某将一套住房以9万元卖给原告梁某,原告梁某必须于7月4日前交付订金3万元,于7月10日前付清剩余房款6万元。此后,原告梁某于7月4日给付被告路某3万元,被告路某给原告梁某出具“今收到梁某交付购房订金3万元”收条一张;7月8日至10日,原告梁某筹集购房款6万元,多次打电话与被告路某联系交付房款事宜,被告路某称其在外地,过几天回来再联系。7月16日,原告梁某发现被告路某出卖的房屋有人在搬家,上前询问得知,被告路某已于7月15日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别人。后来,原告梁某找到被告路某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路某反而称原告梁某违约,没有在7月10日前付清剩余房款6万元,提出与原告梁某解除房屋买卖协议,退还原告梁某已付订金3万元。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原告梁某一气之下,遂将被告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路某双倍返还“定金”。

  平罗县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因原告已付被告款项明确为订金,而非定金,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

  据该院陈萍法官解释,“订金”与“定金”读音相同,意思相近,但如果混用不分,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订金”指订购货物时预先支付的款项,也称“预付款”。“订”的意思是“经过商讨而确定”,这个词带有某种承诺之意。如果双方因某种原因最终没有成交,订金是应该退还的。而“定金”则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带有法律效力。“定”的意思是“确定”,强调“不可改变”,如果不继续履行合同,不仅拿不到货物,也拿不回定金;反之,则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陈法官提醒大家:“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却有性质的不同。前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则是法律用语。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严格区分,避免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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