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擅将绿地改成车位 业主个人名义起诉被驳回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6/12 17:26:35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小区绿地变成停车场,业主起诉居委会侵犯其绿化权益。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业主陈某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裁定驳回起诉。陈某系长乐某小区11幢一单元的业主,小区未成…

    本报讯  小区绿地变成停车场,业主起诉居委会侵犯其绿化权益。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业主陈某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裁定驳回起诉。

    陈某系长乐某小区11幢一单元的业主,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的保安、保洁等工作均由小区所在地某居委会负责管理。随着小区业主购置车辆增多,停车难问题凸显。2013年11月,居委会多次召集该小区11幢、12幢楼居民代表召开园区整治座谈会,最终决定由居委会牵头进行园区整治项目的施工,将该小区11幢与12幢楼间的花圃绿化树木清理掉并铺水泥地面,改为公共停车位。陈某认为居委会的行为违反城市绿化条例,侵犯了其居住环境的绿化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居委会恢复11幢与12幢楼间的公共绿地原貌。

    法院同时查明,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配套总平面图中体现绿地面积及绿地率,但对绿地具体分布情况没有作详细标记和说明,被清理掉的花圃绿地系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绿地,但在总平面图上也没有作明确标记。居委会改变小区公共绿地现状的行为未经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亦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2014年10月政府规划部门函告园林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了小区多数业主意志的情况下,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于法无据,遂依法裁定驳回陈某起诉。(安  健)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讼争的小区11幢至12幢间的花圃绿地系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应属小区业主共同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陈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虽对改变小区规划享有诉权,但因其所诉求事项系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陈某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了小区多数业主的意志的情况下,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法官同时指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居委会未经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小区11幢与12幢间的花圃绿地的用途违规行为,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陈某可以通过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居委会改正上述不合法行为的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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