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公司与大连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3-17 10:05:59 点击数:
导读:某酒店公司与大连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克服的疫情,在确认它是否可构成不可抗力并豁免当事人的责任时,应充分关注到合同是否根本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疫情及相应防控举措的影响,承租人部分经营业务无法开展,但尚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落空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确因疫情在履行合同中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02116日,大连某公司与某酒店公司签订租赁酒店协议,大连某公司承租某酒店公司的某假日大酒店。租赁期限为5年。

自双方交接酒店的设备、设施后一个月(装修期)2002121日起至2007121日止,若提前终止承租,大连某公司需承担50万元的经济责任赔付给某酒店公司。

协议签订后,大连某公司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开办名为某蛇城酒店经营餐饮业务,办理了以经营蛇为主的野生动物相关手续。

20035月,大连某公司以“非典”疫情及大林字(2003)64号文件通知为由,将其经营的某蛇城酒店停业,并撤出酒店。

某酒店公司在大连某公司撤出后,对酒店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并在报纸刊登出售酒店广告。

双方就合同解除问题未达成一致,双双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关于某酒店公司与大连某公司之间合同的解除是否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酒店协议书》第一、四条的规定,大连某公司承租的系某假日大酒店全部,租赁期间作为增项增加的蛇餐馆经营项目。

协议签订后,大连某公司注册成立了某蛇城酒店,并办理了《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

某假日大酒店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客房等,大连某公司承租后,实际经营项目亦包括以上两部分。

大连市林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紧急通知,仅是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只是大连某公司的餐饮部分,客房经营仍可正常进行。

此外,经调阅某蛇城酒店的工商档案,其经营范围为“中餐加工零售;烟、酒、饮料零售”,并非专门从事野生动物的餐饮经营,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停止,只是对其餐饮经营造成部分影响而不是全部,某蛇城酒店还可以正常经营与野生动物无关的其它中餐。

由此可见,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大连某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某酒店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大连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该协议第三条还规定,“乙方(大连某公司)若提前终止承租,需承担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责任赔付甲方(某酒店公司),”但大连某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毕竟与“非典”疫情的发生所导致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有一定的关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违约金的数额应适当减少给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150,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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