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某公司、连某与广西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商业房产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疫情,承租人主张受疫情影响停业或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减少或免除租金的,一般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政府防疫举措、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连某、惠州某公司与桂林市某公司签订《航空大厦财产租赁合同》、《航空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桂林市某公司将位于某地的航空大厦主楼服务大厅及相关设施租赁给连某及惠州某公司经营。
2003年,由于“非典”事件的发生,全国酒店行业遭受巨大冲击。同年4月,连某、惠州某公司向桂林市某公司及相关部门申请歇业,此后一直停业,遭受巨大损失。
2003年9月,双方达成《关于解除航空大厦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此后,双方开始在酒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进行移交工作,桂林市某公司依照《会谈纪要》的规定开始接管酒店的经营。
酒店交接完成后,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合同后的诸多问题,但均未能达成共识,尤其是在减免租金等问题上分歧较大,引起本案纠纷。广西某公司作为桂林市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受人参与诉讼。
【法院观点】
惠州某公司及连某认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惠州某公司及连某在“非典”期间的租金应当免除。桂林市某公司认为,“非典”并不构成情势变更,桂林市某公司已减半收取“非典”期间的租金且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院认为,情势变更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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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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