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
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
案例转自天津高法
【基本案情】 台湾居民徐某道与澳门居民梁某威系继母子关系。梁某威的父亲于2007年购入中山市一处商品房(涉案房屋)。2011年,梁某威父亲与徐某道在香港登记结婚。2014年,梁某威父亲去世。同年,徐某道与梁某威签订协议约定:在未取得徐某道同意的情况下,梁某威不得出售涉案房屋,徐某道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百年归老。后徐某道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9年,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梁某威名下,但梁某威不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2021年2月,徐某道以居住权没有保障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徐某道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徐某道与梁某威系继母子关系,日常交往较少。在梁某威父亲离世后,双方虽然就该房屋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多次产生争执。根据《民法典》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了满足当事人稳定生活居住的需求,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威同意继续履行居住权协议,双方对日后梁某威察看房屋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梁某威同意协助徐某道到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 【典型意义】 法院充分发挥《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促成澳门居民与其亲属就内地房屋居住权顺利调解,并办理居住权登记,确保当事人“住有所居”。 【重庆房产律师有话说】 重庆房产律师贺天强: 居住权是《民法典》为公民设立的合法权利。居住权能够保障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是与所有权人关系紧密的一部分人拥有基本的居所,是紧贴生活的一项权利。现实生活中,接受他人为你设立的居住权,最好是去办理设立登记,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产生。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例发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20起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法宝引证码】CLI.C.418744637
贺天强律师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3栋20-7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传真:023-67531198 67530321 67531528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