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非所有权 逃避执行法不容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5/17 10:36:49 点击数:
导读:本报日照5月16日电今天,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刘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赵某对涉案楼房不享有所有权,原告曹某有权对异议标的即涉案楼房申请执行。2008年12月,刘某向曹某借款…

  本报日照5月16日电 今天,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刘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赵某对涉案楼房不享有所有权,原告曹某有权对异议标的即涉案楼房申请执行。

  2008年12月,刘某向曹某借款20万元,逾期未还。原告曹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刘某房产两处,其中一处即为本案讼争楼房。2009年1月4日,曹某以要求刘某偿还借款2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后曹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即本案被告赵某以其已购买涉案楼房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03年9月1日的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刘某将面积127.89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一套以3万元价款卖给赵某,房款付清后,楼房所有权归赵某所有。莒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曹某不服该裁定,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对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协议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在委托鉴定过程中,被告赵某承认该协议并非形成于2003年9月1日,是在法院送达查封裁定后补签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赵某证实其与刘某之间存在楼房买卖关系的协议系赵某与刘某在本院送达了涉案楼房的查封裁定以后形成的,在法院查封期间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无效,因此,被告赵某主张的买卖关系不成立。被告赵某虽在涉案楼房内居住,但居住只是一种使用权,赵某以其拥有居住权为由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董克华 张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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