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 买房者想退钱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9/7/4 10:15:28 点击数:
导读: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买房者想退钱起纠纷

近日,南都记者接到市民李女士(化名)的报料,她于3月9在珠海“时代保利中环广场”购买了一套82平方米的住宅,并交了5万元定金,但三天后来到售楼中心,希望能退回定金。后经多次协商,退定金起了纠纷。

    李女士告诉南都记者,买房后第三天,自己就去售楼中心退款。4月20日,对方答应帮助她重新找客源,找到后就将5万元定金退给她。李女士表示,自己当时签了“更名及转款申请书”、“放弃产权声明”等多份文件,在“收款收据”上,现场一工作人员手写了一份“承诺”,“2019年4月20日中环广场销售中心已收回原件(含认购书原件)于半个月内尽力解决此事。”

    而此时,李女士在工商部门对开发商的投诉,也已转至开发商处,要求退回定金。

    据时代地产开发商介绍,收到投诉后即要求李女士提供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并于4月29日向李女士发出“解除认购书的通知书”,“告知李女士与我司解除《认购书》,不予退回定金。”

    “2019年5月13日李女士再次投诉我司,并承认自己实际符合购房资格,但因严重逾期未付款,该房源已被挞定处理,我司重新该房卖出。”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说道。

    记者在“认购书”看到,该套住宅总价为266 .9万元,“首期房款”于3月15日前支付,同日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房款,逾期超过七日的,认购书自动解除,甲方(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还有权不通知乙方将该物业另行出售。

    律师说

    律师表示,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在约定期限内,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拒绝与开发商进行本约合同协商,不符合《认购书》约定。但销售中心收回《认购书》、定金收据并做出“半个月内尽力解决此事”,可以视为预约合同内容的变更。这表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已经达成了新的合意。开发商在承诺的半个月期限内即宣布单方解除《认购书》,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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