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发生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0-04-22 14:59:54 点击数:
导读:原告诸葛xx与被告王xx、刘xx、谢xx、刘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2019年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葛xx及其委托诉讼理人诸葛生谦、龙丽娜,被告王xx、刘xx、谢xx、刘xx的法定代理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

原告诸葛xx与被告王xx、刘xx、谢xx、刘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2019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诸葛xx及其委托诉讼理人诸葛生谦、龙丽娜,被告王xx、刘xx、谢xx、刘xx的法定代理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诸葛晓波、杨瑞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46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0131日起计算至偿还本息之日止);二、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460000元,用于其投资入股的工程项目中。

原告将305000元以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刘华宇。

1460000元的借据一支,约定月利率:一、本案中由于债务人刘华宇去世,原告应当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款项的交付等能够证明借款合理发生的事实才行。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借据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人王xx在刘华宇去世后,在其住处找到一个账本,上面记录有通过银行卡、微信给原告转款:

一、借据一支,证明146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月利率为:201112日,诸葛xx通过工商银行给刘华宇借款201115日,诸葛xx通过工商银行给刘华宇借款201120日,诸葛xx通过工商银行给刘华宇借款201127日,诸葛xx让其同事高波给被告刘华宇在邮政储蓄所账号50000元;115000元,以上五次诸葛xx共计给刘华宇交付借款共计:201523日,刘华宇向诸葛xx借款201513日向诸葛xx借款201525日向诸葛xx借款201521日向诸葛xx借款10000元的事实。

四、微信截图照片两张,证明220000元,4日给诸葛xx偿还了30000元,其中2015年期间向诸葛xx借款的20000元用于偿还460000元的利息款,故利息从3:被告王xx和刘华宇的结婚登记时间是1:位于定边县定边镇新区(荣泰小区):

一、被告王xx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一份,证明1、被告王xx工资收入证明;20195月工资流水单一份;:被告王xx有稳定工资收入,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花销,刘华宇生前以其一方名义向原告所借:被告王xx与丈夫刘华宇夫妻感情不和、沟通较少,王xx对刘华宇生前向原告所借:被告王xx、刘xx已放弃对刘华宇遗产的继承权。

五、刘华宇生前账本复印件一份和转账汇款回单一支,证明20193日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原告借款20134日通过信合转账偿还原告借款: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两份,证明20支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联,因为本案债务系刘华宇生前用于生产经营所欠债务;对第三组证据证明三份、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刘华宇在外债务王xx应承担;对第四、五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刘xx、谢xx所举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证据作如下认定:2011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华宇借款20111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华宇借款20112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华宇借款20112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华宇借款2011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华宇借款355000元。

之后原告又通过现金交付给刘华宇借款20131日,上述借款又产生了利息460000元的借据一支,并约定月利率为20134日偿还原告借款20193日偿还原告借款20196日刘华宇意外身亡,原告认为借款人刘华宇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王xx、刘xx、谢xx、刘xx应承担该笔债务,故将四被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位于定边县定边镇荣泰小区:定房权证字第380000元足以证明借款之事实,对80000元原告自认为是之前借款产生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本案中,借贷双方将上述借款所产生的利息24%,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认定刘华宇给原告出具2%,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借款后刘华宇于570000元,经计算截至还款日产生利息70000元包括本金37720元;刘华宇于230000元,该笔款项不足以支付之前产生的利息,故应视为支付的款项均是利息。

借款人刘华宇意外身亡并不能使其生前债权债务灭失,刘华宇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王xx、刘xx、刘xx、谢xx虽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四被告作为刘华宇遗产的实际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各债权人做好刘华宇遗产的分配任务,以死亡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

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此,四被告应在刘华宇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由被告王xx、刘xx、刘xx、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刘华宇(已故)所留遗产范围内(定边县定边镇荣泰小区:1-018562号)偿还原告诸葛xx借款本金20134日起按照月利率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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