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轻微违约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终止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原告惠某与被告王某代理人签订《淮安市存量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淮安绿地世纪城的涉案房屋,原告当天付清定金,因实际交易过程中,贷款审批流程迟迟未有结果,原告未将约定的首付款转至被告账户中,但原告在2020年1月9日即通过中介要求被告提供收款账号,被告未予回应。当月绿地世纪城房屋价格上涨,被告认为房屋售价过低,要求加价,且认为原告已实质性违约,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的违约行为程度显著轻微,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磋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而在原告已经准备26万元首付款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约定进行催告,其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故判决继续履行双方合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购房尾款及违约金,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并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
【法官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实中,一些卖房者受利益驱动,在合同签订后“坐地涨价”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属不诚信行为。本案原告签订合同当天付清定金,虽因贷款审批遇碍未将约定的首付款转至被告账户中,但其在短时间内即通过中介要求被告提供收款账号,表明其有继续支付购房款的意愿和行为,其迟延给付首付款的违约行为轻微,不能认定为合同解除和终止履行的事由。对于出卖方反悔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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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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