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长期空置房屋,下水管道堵塞致近8万元损失,物业该担责吗?
业主长期空置房屋,下水管道堵塞致近8万元损失,物业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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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小杏与湘潭县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原、被告均应当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小杏房屋下水道溢水的原因系下水主管道堵塞,下水主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被告物业公司负有业主共有部分及配套设施的维修管理义务。虽然被告物业公司每月对化粪池、公共排污管道、污井等进行了一次疏通,但该公司却未能提供其对案涉下水主管道定期检查和如何维护的确切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案涉下水管道是否疏通到位。故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因下水主管道堵塞返水浸泡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原告房屋无人居住期间,被告作为物业管理者无权擅自进入房屋内检查共用设施情况,也无法第一时间发现下水主管道堵塞所致污水外溢问题,故不可将责任全部归责于被告。原告小杏作为房屋所有人,理应对其房屋尽到管理职责及注意义务,但其房屋长时间无人照看,未能第一时间发现下水道堵塞的问题。故原告对因污水浸泡房屋和家具较长时间导致的扩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23996.7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重庆房产律师有话说 重庆房产律师贺天强: 按照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房屋排污管道属于物业共用管道,物业服务人负有对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以保障管道畅通并能正常使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下水道堵塞问题上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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