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吗?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吗?
基本案情
甲房地产公司与A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另约定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合同继续顺延。李某系涉案小区的业主,其自2011年1月至2020年8月未向A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A物业公司催交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李某抗辩其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方,该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A物业公司无权依据该合同向其主张物业费。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房地产公司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李某作为涉案小区的业主,亦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合同另约定,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合同继续顺延。A物业公司实际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20年8月,该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截至2020年8月的相关物业费,故判决支持A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庆房产律师有话说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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