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迟交房被告上法庭 支付近万违约金
市民陈桥(化名)2004年在北碚购买了一套面积为98.6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价为20余万元。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在2005年5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如果延期一天,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即100元。
合同签订后,陈桥按约支付了房款,开发商却在2005年7月23日才交房,这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整整延迟了82天。由于开发商不愿支付这么多违约金,陈只好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贺天强律师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3栋20-7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传真:023-67531198 67530321 67531528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