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携款逃走 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006年7月,王某、张某在日照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与其工作人员陈某签订了《预购房协议》,并依规定分别交纳了定金5万元,陈某均向王某、张某出具定金收据。待房屋建成后,王某、张某持该协议和收据,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签署购房合同时,该房地产公司却以没有收到定金为由不与二人签订购房合同。王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回定金。
该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从未预售过楼盘,也从未委托过任何公司、任何人销售过楼盘,并辩称陈某并非其工作人员,是陈某私刻公章,收取定金并签订协议,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以被告公司职工名义工作达一年之久,以被告的名义收取二原告定金并签订了《预购房协议》,陈某的行为足以让原告二人相信陈某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故王某、张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王某、张某已交纳的定金。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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