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张贴判决书警示业主被判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07/9/14 14:58:35 点击数:
导读:【案情介绍】业主王女士与小区的燃气公司曾因为燃气费产生纠纷,后经法院判决,王女士也按照法院的判决交纳了燃气费。但此后不久,为了警示其他业主,燃气公司将判决书复印件分别张贴于王女士所在的该小区门口和小区停…
【案情介绍】
    业主王女士与小区的燃气公司曾因为燃气费产生纠纷,后经法院判决,王女士也按照法院的判决交纳了燃气费。但此后不久,为了警示其他业主,燃气公司将判决书复印件分别张贴于王女士所在的该小区门口和小区停车场的宣传栏内。王女士认为,燃气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因此要求燃气公司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写出书面道歉书,并张贴于原张贴判决书处,同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000元。

【案情结果】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燃气公司向业主王女士赔礼道歉。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分析】

   律师导购网:王小德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
    (一)燃气公司承认张贴判决书的事实,但否认此为公司所作,而是公司的一个收费人员把判决书张贴在小区,并且这名工作人员已经辞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即为公司行为。
    (二)燃气公司认为张贴判决书是为了给不交燃气费的业主起警示作用,而且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不存在侵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就公民来说,是指人们根据该公民的工作、生活、言论以及其他表现所形成的有关该公民品德、才干、声望、信用。在判决书里面,有王女士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还有一些事实的情况以及审判的情况,这些情况在小区里面并不适于公开。无疑,王女士的品德、声望、信用会因为燃气公司张贴判决书行为而降低,小区居民看到判决书后议论纷纷,甚至有人当面谩骂,王女士还经常受到门铃骚扰,燃气公司对王女士的名誉或隐私造成了侵犯。

    所以法院认为,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开场合张贴判决,虽出于宣传法律、警示他人的目的,但在王女士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将判决书内容公布于众,足以使公众产生对王女士的误解,导致王女士的名誉受损,因此燃气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燃气公司在小区门口以及宣传栏内,以书面形式向王女士赔礼道歉。

【律师提醒】
    连在城市多装几个摄像头都会遭受学者猛烈批评侵犯市民隐私权,可见今天对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日益重视起来了。本案例燃气公司指名道姓地将判决书公布于小区内,不仅侵犯此业主的隐私权,而且使其名誉受损,当然很可能吃官司,最终得不偿失。

    要提醒乃至警示他人自觉缴费,完全可以借用其它方式方法,这种打别人“脸”的方法不仅不厚道,而且可能找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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