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买卖安置房 合同无效返房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5/11 15:46:46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报滁州5月10日电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2007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

  人民法院报滁州5月10日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

  2007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安置房出售给原告(不属于被告所有),相互就房屋价款等事项作了约定,原告计付购房款12万元。后因被告在监狱服刑,一直未交付房屋,致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2万元,赔偿损失4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未领取调解书),后被告反悔,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以达到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安置房是属于国家限制交易的房产。被告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安置房出售给原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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