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无证代移业主车辆撞人 法院判决:物业、保安、车主三方连带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9/26 14:06:43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报讯因业主擅自将车停在小区绿化带上,物业保安李晓华多次上门希望其车辆移开,因车主已经熟睡,李晓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为车主代为移动车辆,不料却撞伤了同小区居民王茵。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

  人民法院报讯 因业主擅自将车停在小区绿化带上,物业保安李晓华多次上门希望其车辆移开,因车主已经熟睡,李晓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为车主代为移动车辆,不料却撞伤了同小区居民王茵。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方赔偿王茵为伤情、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4487.3元。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王茵11911余元,余款扣除李晓华已经支付的6775.68元外,计5800.62元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晓华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0月的一天上午,小区物业保安李晓华在小区进行巡逻时发现小区公共绿化带上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凭着长期的工作经验和对业主情况的了解,李晓华两次上门找到了车主徐伟家,表示希望徐伟能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停车地点。徐伟的母亲说徐伟已经熟睡了,并问李晓华是否会开车。由于曾经有过开车的经历,李认为移动一下车子应该没有问题。因此,为尽早移走车辆,在尚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李晓华向徐伟母亲表示会开,徐母随即将车钥匙交给李晓华,让其代为移动车辆。

  不料,由于缺乏驾驶经验,李晓华在倒车时将小区居民王茵撞倒,并将王茵卷入车底拖行了数米,致王茵颅脑外伤,腹部闭合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肾挫伤。后王茵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791.80元,其中包括李晓华支付的6775.68元。

  2009年5月,王茵被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因车祸致面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面部遗留明显色素改变的后遗症已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后来,因赔偿问题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王茵将物业公司、保安李晓华、车主徐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因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残疾赔偿金共计十余万元及整容费。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从其公司的工作范围来看,并无代业主停车的工作内容。因此,该事件完全是被告李晓华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而李晓华在业主熟睡的情况下帮业主移动车辆应属于无偿帮工,应由徐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伟辩称李晓华代为移车是其职务行为,不属于无偿帮工,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其只应承担车主责任。

  三名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均认为现原告脸部的瘢痕已经明显减退,而九级伤残的后遗症属不易恢复的症状,因此均要求对王茵的伤情作复鉴定。但王茵拒绝了三被告的复鉴定要求。

  (史建颖 韩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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