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瑕疵 物业费还得交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9/27 8:52:26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报讯(记者姚晨奕通讯员黄文亮)余某入住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后,认为该房质量存在瑕疵,拒付物业费引发诉讼纠纷。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结此案,余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黄文亮)余某入住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后,认为该房质量存在瑕疵,拒付物业费引发诉讼纠纷。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结此案,余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2300余元。

  2008年1月24日,余某购买由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精装修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附件五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余某确认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由房地产公司选聘的益达物业公司实施。余某入住房屋后,认为该房存在卫浴、厨房排水不达验收标准等质量问题,多次要求房地产公司解决未果,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协调解决,也未得到满意答复。

  在物业公司要求余某交纳2008年9月之后物业服务费时,余某抗辩其与物业公司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仅与房地产公司发生合同关系,房地产公司有违约行为,其有权拒绝物业公司关于交纳物业费的履行要求。为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余某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与物业公司虽未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余某购买房屋时,对房地产公司选定物业公司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内容也予以确认,余某以其并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与物业公司不发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持。物业公司为余某住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余某应按约交纳物业费。余某抗辩其购买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属另一法律关系,其应与房地产公司另行寻求解决,不享有拒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的履行抗辩权。

  据此,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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