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买主伪造证明 骗得房贷触犯刑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2/22 9:04:00 点击数:
导读:本报上海2月21日电被告人姚忠用内容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骗取的产权过户登记证明,并伪造购房人收入情况证明,骗取银行贷款。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报上海2月21日电 被告人姚忠用内容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骗取的产权过户登记证明,并伪造购房人收入情况证明,骗取银行贷款。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令退赔银行30.0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8岁的被告人姚忠无固定职业。2009年8月至12月期间,姚忠策划并与王某合谋,虚构了吴某购买王某的虹莘路房产事实。之后,在实际未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制作《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房产管理部门产权过户登记,通过将王某房产以吴某名义作抵押担保,并使用内容虚假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骗取的产权过户登记证明和伪造的吴某收入情况证明等,欺骗银行并签订了《个人抵押贷款合同》,骗取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5万元。而这些钱款都被姚忠非法取得并控制。其中,除25万元实际用于银行分期收回贷款等外,余款50万元被姚用于归还其先前使用他人垫资款、支付吴某等人好处费,支付虹莘路房屋虚假交易过户而发生的税费,以及再转借他人所形成的债务等。

  2010年3月10日,姚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扣赃款10.91万元,余款39.09万元至今未能追回。在法院审理期间,姚忠家属明确表示不愿意为姚退赔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姚忠串通他人使用内容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骗取的产权过户登记证明和伪造的购房人收入情况证明,以他人房产抵押担保骗取银行发放贷款后非法占有其中的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至今仍有39.09万元犯罪所得未能追回,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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