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对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提要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2/23 9:20:14 点击数:
导读:本报长春2月22日电(记者郭春雨通讯员王翼博)今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学习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发通知,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条例》,稳妥处理房屋征收案件提出了…

  本报长春2月22日电 (记者 郭春雨 通讯员 王翼博)今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学习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发通知,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条例》,稳妥处理房屋征收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吉林高院提出,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稳妥处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高度重视起来,抓实、抓好。全省各级法院要立即开展学习活动,全面理解《条例》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公共利益”和法定的“补偿条件”,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并结合审判实际开展宣传工作,突出宣传《条例》在促进发展、保障权益等方面的重大意义,为审理《条例》实施后政府征收房屋行政案件做好准备。

  吉林高院要求要建立联系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之间的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共同推进《条例》的实施。要注意法律适用的衔接,依法稳妥审理好房屋拆迁部门依照旧《条例》作出拆迁裁决的行政案件。对于在《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涉及政府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在非诉司法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标准,坚持公平公正,适用听证程序,审慎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协调解决,依法妥善处理好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吉林高院强调要完善互动联动机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互动联动机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对于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以确保房屋征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上一篇:虚构买主伪造证明 骗得房贷触犯刑律 下一篇:杭州房管局回应低价购买市民房屋 称曾给4套供其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