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归房屋被卖 法院判决物归原主

  发布时间:2012/12/17 15:23:34 点击数:
导读: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蹊跷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苏某本是重庆垫江县人,于1996年通过集资建房的方式在垫江县桂溪购买了一套房屋,但由于他在云南省昆明市打工多年,从来没有回过垫江,自然也没有去亲自查看自己的…

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蹊跷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苏某本是重庆垫江县人,于1996年通过集资建房的方式在垫江县桂溪购买了一套房屋,但由于他在云南省昆明市打工多年,从来没有回过垫江,自然也没有去亲自查看自己的房屋。2011年,苏某委托自己的妹妹去查看自己的房屋情况时,却惊讶的发现房屋已被冷某占有使用。苏某急忙报警,对方却拿出了房屋所有权属证明证明房屋是自己所有,一房出现二主,你说蹊跷不蹊跷。

  原来,1997年10月,该集资房竣工,苏某缴清房款后,取得讼争房屋钥匙,其后长期在云南省昆明市务工,并未入住该房屋。2003年,苏某委托案外人蒋某某为其代办了讼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苏某长期在外务工一直未领取,蒋某某便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放于家中。2010年6月,蒋小某(蒋某某之子)得知苏某长期在云南省务工,已有十余年未回家,其集资取得的房屋一直无人居住,遂产生将该房屋变卖的念头。其后,蒋小某便盗走由蒋某某保管的讼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更换了房屋门锁,伪造了苏某的《委托书》、《委托公证书》、苏某夫妇的《结婚证》及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委托垫江县兴达房产中介公司经理王某某办理《房地产权证》并出售房屋。2010年9月15日,经王某某介绍,蒋小某与被告冷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苏的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冷某。其后,被告冷某付清购房款并装修入住该房屋。至此,事情原委水落石出,原来苏某的房屋产权证明被盗,房屋被非法卖给了冷某,而冷某也是受害者。

  苏某和冷某僵持不下,苏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冷某返还自己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李某则认为,他是通过合法的房屋中介公司购买取得而非强行占有讼争房屋。因苏某的身份信息与讼争房屋出售者的身份不符,故其所购买的房屋并非苏某所有。并且其在购买讼争房屋时出于善意,并不知晓蒋小某的行为系诈骗行为,故根据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取得讼争房屋产权;而苏某具有过错,如其不将购房手续等交与他人,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故不同意退还房屋,请求法院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房屋系合法建造设立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蒋小某因为其犯罪行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仍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苏某已通过集资建房方式合法取得讼争房屋的物权。案外人蒋小某未经苏某授权,擅自伪造原告苏某的相关证件将其合法取得的房屋出卖给被告冷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行为未经权利人苏某追认,订立合同后案外人蒋小某亦未取得讼争房屋的处分权,该合同无效,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冷某占有讼争房屋属无权占有,权利人苏某有权请求返还。

  被告冷某主张其取得讼争房屋属善意取得,但该房屋并未转移权属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的法定条件,故苏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苏某将购房手续等交与他人并委托他人代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与讼争房屋被案外人蒋小某出卖并无直接关系,苏某本身并无过错,故对冷某的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苏某请求被告冷某返还讼争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冷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坐落在垫江县桂溪镇桂的房屋1套返还给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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