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缺少诚信引纠纷 被判支付转让金
诚意金未显诚意,购房人拒付转让金引纠纷。近日,铜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房人不诚信而引发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袁某于2010年10月在铜梁某楼盘认购一套房屋,后因无法筹集首付款,遂决定将认购房屋转让给唐某,由唐某支付袁某10000元转让金。但更名成功后,唐某拒绝支付转让金,袁某遂将唐某起诉至法院。
铜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原告袁某认购了位于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某楼盘的房屋一套。2010年11月27日,袁某委托其母与被告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袁某将认购的房屋转让给唐某,更名成功后唐某支付袁某现金10000元。协议签订后,唐某当场将诚意金给了袁某母亲,袁某母亲便将认购书和诚意金收据原件交给了唐某,而此后唐某一直未联系更名之事。
2011年1月27日,袁某认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申请、认购书及诚意金收据将袁某认购的房屋更名为张某,并与张某夫妇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袁某及袁某母亲才得知唐某早已完成房屋认购更名,并将认购的房屋转让给了张某夫妇。袁某及其母找到唐某要求其支付转让金10000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袁某与唐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袁某将认购书、诚意金收据交给了唐某,唐某根据申请、认购书及诚意金收据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袁某认购的房屋更名为张某,且张某夫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表明袁某认购的该房屋已更名成功,唐某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双方约定给付袁某转让金10000元。由此,铜梁法院判决唐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袁某转让金10000元。
据悉,唐某已承认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并当庭支付袁某转让金10000元。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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