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没交房房价上涨 开发商退赔消费者20万元
发布时间:2012/12/18 10:03:53 点击数:
导读: 重庆法院网讯(赵华) 开发商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出售房屋,结果因选址受地质灾害威胁,5年内无法交房,而此时房价已上涨。消费者蒙受损失后,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日前,笔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重庆法院网讯(赵华) 开发商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出售房屋,结果因选址受地质灾害威胁,5年内无法交房,而此时房价已上涨。消费者蒙受损失后,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日前,笔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开发商最终被判返还及赔偿冯女士房款及损失20万余元。
据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房产公司)几年前取得了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后,在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开始出售房屋。
2006年10月17日,冯女士向该房产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00元。3天后,冯女士及其代理人与房产公司签了《房屋购销合同》,约定冯女士向房产公司购买房屋一套,总金额82409元;合同签订时付全部房价款的50%。房产公司将在2007年12月30日前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装饰和设备标准的房屋交给冯女士。
冯女士在合同签订当天,向房产公司缴了购房款4.3万元。然而,2007年4月1日至3日,冯女士购买房屋的建设用地所在地发生滑坡,建设施工手续被暂停颁发。
2007年12月8日,房产公司与冯女士的代理人签了《补充协议》。但当地国土资源局因滑坡尚未彻底治理,要求该地块暂不用于开发,房产公司至今没办到建设施工许可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工程未动工。
2010年6月8日,房产公司向冯女士的代理人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去年6月,冯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要求按现在该地段房价赔偿。一审宣判后,冯女士及房产公司均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5年间,当地房价不断上涨,冯女士再也不能用原来的钱在同一地段购房了。那么,造成的损失究竟该谁担责?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市二中法院认为,冯女士与房产公司签的《房屋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因房产公司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为无效合同。因此,房产公司应返还冯女士购房定金和已付购房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房产公司与冯女士签《房屋购销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应承担冯女士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4.3万元。
此外,房产公司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导致两份合同无效的原因,应对冯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冯女士明知建设用地存在地质灾害险情,且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房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有一定的过错,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房产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于是,市二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房产公司应返还冯女士购房定金500元、购房款4.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返还冯女士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4.3万元;并赔偿冯女士损失11.49万余元。
据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房产公司)几年前取得了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后,在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开始出售房屋。
2006年10月17日,冯女士向该房产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00元。3天后,冯女士及其代理人与房产公司签了《房屋购销合同》,约定冯女士向房产公司购买房屋一套,总金额82409元;合同签订时付全部房价款的50%。房产公司将在2007年12月30日前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装饰和设备标准的房屋交给冯女士。
冯女士在合同签订当天,向房产公司缴了购房款4.3万元。然而,2007年4月1日至3日,冯女士购买房屋的建设用地所在地发生滑坡,建设施工手续被暂停颁发。
2007年12月8日,房产公司与冯女士的代理人签了《补充协议》。但当地国土资源局因滑坡尚未彻底治理,要求该地块暂不用于开发,房产公司至今没办到建设施工许可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工程未动工。
2010年6月8日,房产公司向冯女士的代理人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去年6月,冯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要求按现在该地段房价赔偿。一审宣判后,冯女士及房产公司均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5年间,当地房价不断上涨,冯女士再也不能用原来的钱在同一地段购房了。那么,造成的损失究竟该谁担责?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市二中法院认为,冯女士与房产公司签的《房屋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因房产公司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为无效合同。因此,房产公司应返还冯女士购房定金和已付购房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房产公司与冯女士签《房屋购销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应承担冯女士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4.3万元。
此外,房产公司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导致两份合同无效的原因,应对冯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冯女士明知建设用地存在地质灾害险情,且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房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有一定的过错,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房产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于是,市二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房产公司应返还冯女士购房定金500元、购房款4.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返还冯女士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4.3万元;并赔偿冯女士损失11.49万余元。
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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