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房屋租赁需要注意六大事项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3/12/10 14:33:38 点击数:
导读:据 《都市快报》 报道,房屋租赁关系中,作为出租人的房东常常被认为是强势方,占有优势。但是在实际纠纷处理中则不尽然,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律师提醒,房东在出租房子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据 《都市快报》 报道,房屋租赁关系中,作为出租人的房东常常被认为是强势方,占有优势。但是在实际纠纷处理中则不尽然,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律师提醒,房东在出租房子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签订书面的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无论租赁期限长短,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租期,超过部分无效。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因此,如果承租人没有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及时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以免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转租六个月内未提异议视为同意。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无权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因此,出租人如果知道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五:装饰装修的处理约定要明确。
  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如何处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一直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热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要分各种情况分别处理。
  因此建议租赁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就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装饰装修的归属、折价、拆除、修复等事项。
  六:提前解约最好要有合同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明确的租赁期限,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况也很多。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此作出约定,很容易产生纠纷。
  如果能在租赁合同中对提前解约的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将便于届时双方友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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