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交钱未约定性质 反悔想退房引发纠纷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3/12/16 16:54:23 点击数:
导读:据 《鲁中晨报》 报道,淄博市民王女士选中了一间待转让的营业房,并交了800元房屋租赁预付款。第二天王女士提出不想租房子了,却迟迟拿不回所交预付款。律师提醒,在达成合约时一定要谨慎,了解清楚“定金”与“订…

    据 《鲁中晨报》 报道,淄博市民王女士选中了一间待转让的营业房,并交了800元房屋租赁预付款。第二天王女士提出不想租房子了,却迟迟拿不回所交预付款。律师提醒,在达成合约时一定要谨慎,了解清楚“定金”与“订金”区别,以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市民王女士近日来电反映,自己7月份时看好了张店区绿杉园小区附近一间待转让的营业房,与转让者谈好房租后,就交了800元预付款。然而第二天,王女士提出不想租这间房了,并想从转让者手中拿回所交预付款。“交预付款的时候,出租房子的人答应我,如果我不想租房了,她可以退还所交的钱。”王女士说,当自己提出退还预付款要求后,转让者承诺会及时退还,并让王女士等电话。然而过了近两个月时间,转让者一直没与王女士联系。“几天前我打电话过去,对方却说不会退还所交预付款了。”
  随后,记者联系到房屋转让者。“她本来确定好要租房子,但第二天又不租了,这属于违约。”该转让者说,王女士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因为当时有另一名租房者想要租下该房,但王女士已经交了预付款,自己就没有租给此人。
  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邹明卿律师告诉记者,如果王女士交的是“定金”,且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那么交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所交款项属于“订金”,要视交款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是否返还。
  记者从王女士处了解到,当时交预付款时,转让者写了收据,但收据上并未写明是“定金”还是“订金”。经记者协调,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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