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惊魂 业主重伤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3/12/12 16:58:46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 近年来,电梯伤人事故屡有发生,市民沈女士今年早期就在自家小区遭遇了一场电梯惊魂,并身受重伤。但向电梯公司和小区物业要求赔偿时,却始终没能谈拢,不得已沈女士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1万余元。 …

    本报讯 近年来,电梯伤人事故屡有发生,市民沈女士今年早期就在自家小区遭遇了一场电梯惊魂,并身受重伤。但向电梯公司和小区物业要求赔偿时,却始终没能谈拢,不得已沈女士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1万余元。

  自家小区遭遇电梯惊魂

  原告沈某起诉称,2013年2月3日11时许,虹口区水电路1013弄广达小区某号楼一栋电梯发生故障。原告进入电梯时,电梯在层门和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突然异常向上移动,沈某被上升的轿厢绊倒,上半身扑倒在轿厢内,下半身悬挂在轿厢外。随着轿厢继续上升,沈某下半身被挤在轿厢的地板和一楼层门的门楣之间,造成重伤,后被紧急送往长海医院救治。
  经虹口区质监局调查认定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广达小区的物业上海百利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 《侵权责任法》 的有关规定,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1万余元,鉴于事发后两被告已经支付了26万余元,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剩余的费用24万余元。
  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一巨力电梯公司的代理人不同意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当时电梯运行显然不正常,轿厢要高出地面一块,沈某自己没留意就踏入电梯,本身应负一定责任。”电梯公司代理人称,而且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小区物业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事发前的一个小时内该电梯刚经过维修,小区物业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巨力电梯公司还表示,质监部门给出的调查报告并不能完全说明实际问题,电梯公司与小区物业的责任主次划分不准确,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对于原告所提的各项费用,电梯公司也不认可,尤其是对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不认同,“给钱是出于人道主义,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是过错方”。

  电梯公司被指未设安全标识

  庭审中,被告二百利达物业比较沉默,多数时候称“一切以法庭认定为准”,但对事发当天巨力电梯公司派出的两名维修员工身份提出质疑,怀疑并非直属电梯公司的员工,而是第三方人员,但该说法被电梯公司代理人否认,不过电梯公司除了一份调查报告外,未能给出强有力的证据。
  此外,百利达物业还反驳了电梯公司的“物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说法,称当天为周日,物业公司人手很少,因此没有现场监督电梯维修,也没有设置安全标识,但电梯公司作为现场维修方,应当主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以避免事故发生,不过遗憾的是电梯公司维修人员并未设置任何安全标识。
  为了证明自己并无过错,电梯公司出示了多份证据,其中有涉案电梯前一年的维修保养报告,和事发前4天的维修记录,并称涉案电梯其实早就处于事故频发的状态。
  但电梯公司的上述说法遭到了原告和小区物业的一致反对。原告称,电梯维保报告说没有问题,但却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很明显是维保不到位,而且事发前4天维修过,不代表4天后电梯还是完好的。
  小区物业也称,从未认可过电梯维保的质量,毕竟其不是专业鉴定机构,只能认可电梯公司派人来维保过,维保质量如何却不得知。
  鉴于三方有调解意愿,法庭将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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